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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地理标志,标志统一了!

阅读量:3619749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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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一起来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
第三三二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现予以发布。具体样式如下:
  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6日
下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
第三三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登记备案(见附件),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和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延伸阅读
原先,“地理标志”的专用标志有三个:

1)全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2)原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全称: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管理部门:农业部

1)全称: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
2)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
Q:《公告》所称“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是不是包括以上三个专用标志?
A:《公告》未明确。具体的还要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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