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小苑。
上周和大家说了HR常犯的法律误区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全是“N+1”。
其实除了这个误区,
HR们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上,
还有一个错误经常会犯。
我们一起看看吧!
以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
产生这个误区的根源:
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
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实际上,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经济补偿有12个月限制,即: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经济补偿的限制。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
为了助大家在人力成本管理上一臂之力,给大家准备了劳动经济补偿一览表
领取方式:
关注人力学苑公众号,回复"004"领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