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和程序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出现本法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这一规定,旨在严格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严格程序同样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