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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类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阅读量:3703331 2019-10-23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限制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确实为劳动者筑起了一道防护墙,也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蓦然回首,《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十余年了,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十分普遍,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用人单位的无理侵害。
为帮助更多的劳动者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就围绕着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告诉大家一些常见的法律常识。
其实,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多,但很少有人知道。为此我将这些情形总结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1、劳动遭受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从事患职业病的工作,劳动者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病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疑似患职业病在医院就诊期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因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被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患病在医治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七类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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