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是某传媒公司行政部职员,为了贴补家用、尽快还清房贷,赵女士在“朝九晚五”工作之余,又在健身房找了一份“瑜伽教练”的兼职工作。
双方约定,赵女士每周一、三、五晚在健身房带班,健身房按课时向赵女士支付报酬。如赵女士成功签约学员,则健身房另行向赵女士支付提成。
半年后,健身房因经营不善暂停营业。担心课时费打了水漂的赵女士与多名教练一同提起劳动仲裁,以“劳动争议”为由要求健身房支付课时费及提成。然而,赵女士却被告知,其应按照“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律师介绍说,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作出规定,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之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仅对“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间的用工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有正式工作的劳动者,在无损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打工从事“第二职业”、甚至“第三职业”时,从法律定性上,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仅能成立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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