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中国在十字路口
把三民主义写进法律:司法改革和领事裁判权的终结
对于任何一个20世纪的现代国家来说,司法独立都是法制最根本的特征。
1943年,中国的司法界也有一些事件发生。首先就是领事裁判权及治外法权的终结。尽管在1943年历史的实际进程中,治外法权已经名存实亡,它的废除好比终结“一个过时的没用的系统”但是这却有着不一样的寓意,这意味着中国与其他同盟国地位相等。
蒋介石在他的大作《中国之命运》中认为治外法权不仅是中国主权陷落的标志,更是造成当前中国所有积弊的根源。蒋认为,治外法权破坏了中国法律的权威,使中国人对本国法律缺乏尊重,以致法制难以建立。
(但是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只看到其弊端而容不下它的利处,全面否定一个东西,未免有些逃脱责任之嫌)
事实上,治外法权之所以在中国建立,其给出的表面上的理由就是中国缺乏法制现代化。从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产生至1943年,一百年过去了,是不是中国的法制已经达到真正的“现代化”以致列强们觉得在中国设置领事裁判就显得毫无意义?
当然不是。促使西方放弃在华治外法权的不是中国司法的现代化,而是日本的军事威胁。一抗战至1943年,大部分的租界也已经被日军占领,领事裁判权名存实亡。二废除治外法权是为了显示同盟国对国民党政权的支持以提升中国的士气。一切都难逃利益的考量。
“司法党化必须注重司法官党化”——居正
20世纪30年代开始,国民党开始进行司法党化的改革。司法党化主张的是在独裁倾向不断增长的党国体制下以国民党党义指导司法。将党义写入司法并不困难,但是执行法律者也必须服从党义。由于近代以来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奇缺,在一些地方县令办司法也时有发生,这直接侵蚀了司法的独立性,有违司法改革现实。因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专业的法律人才必不可少。同时,随着司法改革大方向是司法党化,政治教育在司法培训中就显得尤为的重要,同时随着司法系统划归行政院管辖,真正的司法独立此时已经很难发生。
因而,在这样的选择下,司法必定难以起到其制约行政力量的作用。套用中国哲学思想,待行政力量过于膨胀之时,其翻车之日也必不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