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茂原创 | 劳动者入职时只签订了入职申请书,是否可认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主张损害赔偿?
作者:马子尚
案情介绍:
张先生在求职过程中,通过招聘网站向甲公司递交了一份求职简历。甲公司依据简历内容很快安排了一次面试。因张先生的个人经历和专业特长与甲公司招聘职位十分契合,张先生通过面试被顺利录取。面试结束时,甲公司要求张先生填写一份由其提供的入职申请书。申请书就双方在面试提及的工作基本情况、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及劳保待遇等情况进行了汇总,张先生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甲公司也加盖了公章。两年后,张先生因对甲公司晋升制度不满,准备离职。同时张先生提出,自其入职起,甲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其11个月双倍公司的赔偿。随即一纸申请递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处罚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用人单位以其他形式的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各类文件协议。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不应一概而论。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2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前签订的有效各类书面文件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对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相关规定中的2倍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鼓励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入职申请表、入职审批表等文件中具备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基本条款,即便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劳动者再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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