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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兼职劳务协议书》,就不是劳动关系吗?

阅读量:3771363 2019-10-25


案例
2014年5月1日,公司招聘骆先生为公司的水电工,从事水电设备维修和维护等工作,双方签订了《兼职水电工劳务协议书》,协议约定:“1、协议有效期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前2个月。...4、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随时(包括夜间)电话通知乙方前来工作。5、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受甲方考勤限制。...8、若乙方因工伤残,由甲方负责工资、医疗等全部费用。”骆先生在公司上班期间没有购买社会保险,骆先生工作时自行携带电笔等小部分工具,灯泡和声控等所需的材料到公司办公室领取,工作期间公司不考勤。2015年4月8日,骆先生在修理通行杆时受伤,后骆先生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5年7月8日,骆先生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骆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骆先生与公司从2014年5月至今的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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