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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2011年前退役的农村籍士兵注意了!

阅读量:3771407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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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退役士兵日常的各类诉求,我们搜集整理了退役士兵最关心的8个共性问题,在此集中进行解答,供战友们学习参考。文中解答均来自官方,可以说是权威答案!
一、2011年前退役的农村籍士兵,能否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答:2011年安置制度改革前,退役士兵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采取城乡有别的安置办法,这符合当时我国城乡二元治理体制的实际。2011年前退役的农村籍士兵要求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的诉求,不符合国家政策。国家对农村及退役士兵十分关心,从2011年开始对年满60岁的农村籍老义务兵发放生活补助,并不断提高标准。下一步,将继续加大保障力度,体现对他们的优待照顾。
二、退役士兵小王生活困难,政府是否能够解决基本生活?
答:现行政策规定,所有符合政策规定包括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范围,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三、之前的城镇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了,政府能够帮助解决再就业吗?答:现行政策规定,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规定,对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四、符合安置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能否重新安排工作问题?
答:为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安置政策法规。特别是1993年以来,为适应国家和军队的改革发展,国务院、中央军委适时调整了安置政策:适应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拓宽安置渠道,“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为解决安置就业难的问题,提出“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出台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不论是安排岗位就业还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均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已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重新安排工作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政策。五、退役士兵下岗失业后,在失业期间社会保险怎么接续?
答:现行政策规定,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六、转业士官(志愿兵),下岗失业能否比照军转干部享受相关待遇?答:《兵役法》明确规定:“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因此,法律法规所指的士兵既包括义务兵,也包括志愿兵(士官)。根据《现役军官法》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军官和士兵是军队人员构成上两个性质不同的层次,其来源渠道、要求条件、担负职责等各不相同,退役后安置政策和享受待遇也是不同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关于“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仅限于服役期间,且是参照干部相关标准执行,并非身份等同。
七、转业士官(志愿兵)是否能够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答:部分转业士官(志愿兵)要求恢复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实际上是为了要求恢复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固定工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一种行政性的劳动用工制度,是指劳动者经国家计划安排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
随着我国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制度的法律地位,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固定工制度已不复存在。
八、转业士官(志愿兵),能否要求55周岁退休?答: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规定:“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3]16号)规定:“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55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
上述政策一脉相承,表明:志愿兵(士官)55周岁退休是指,服现役的志愿兵(士官)年龄达到55周岁,可以作退休安置。
已经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应执行地方的相关退休政策。地方的提前退休工种政策是国家针对地方部分行业、部分企业中的部分工种制定的,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严格的鉴定标准。转业志愿兵(士官)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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