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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诗霖终于摆脱“限制合同”了。
2014年时的徐诗霖。资料图片
2014年,徐诗霖16岁一战成名,成为网球界广受关注的“天才少女”,商业代言邀约不断,随之而来的还有合同经济纠纷。父亲在她13岁时与经纪公司签下了长达11年的协议,而“天才少女”成年后要求解约,反被对方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令父亲代签的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在徐诗霖成年后对其不发生效力。至此,徐诗霖终于告别这那份她不想追认的“限制合同”。
18岁前,父亲代她签下11年长约2014年8月,南京,年仅16岁的徐诗霖勇夺青奥会网球女单冠军。同年10月,她一举夺得国际网球联合会(ITF)18岁以下青少年世界排名第一,成为首位获得ITF青少年排名第一的中国选手,无疑是当时炙手可热的体育新星。但正当徐诗霖在世界网坛崭露头角、商业价值迅速攀升时,却与经纪公司出现了矛盾。
徐诗霖(中)在青奥会上夺金。图片来源:新华社
这要从2011年的“相遇”说起。
小时候,徐诗霖被父母带到美国接受网球系统训练。2011年,Q公司的负责人出于对徐诗霖网球潜质的欣赏,以体育经纪人的身份说服其父母,于2012年携徐诗霖回到中国,并对她成为职业网球运动员进行长期投资和培养。
2013年1月1日,徐诗霖的父亲作为徐诗霖的监护人,与Q公司签订涉案协议,这份协议长达11年,跨越徐诗霖从未成年至成年后的一段时期。该协议规定:
Q公司作为徐诗霖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体育经纪人和商业代理人为徐诗霖提供专业的市场营销策略,以此来帮助徐诗霖获得商业回报;
徐诗霖不得签订与该协议相冲突的体育经纪及市场开发事项,徐诗霖的总收入也由Q公司代为收取并进行财务管理;
徐诗霖应向Q公司支付其总收入的15%作为佣金报酬。
就是这份“限制合同”,导致了后来的法庭对峙。
18岁后,她不想追认代理合同2013到2015年间,身为经纪人的Q公司为徐诗霖获得了包括某知名体育用品公司等三家单位的合作协议、赞助合同。
但到了2015年底,徐诗霖她通过电子邮件要求与Q公司解约,并在2016年初提出“终止”Q公司与父亲在之前签订的涉案协议,赞助方支付的款项必须直接汇至徐诗霖的账户。
Q公司认为徐诗霖违约,遂将徐诗霖告上法庭,要求徐诗霖赔偿预期利益损失。而徐诗霖则反诉称父亲与Q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在2016年1月即徐诗霖成年后不发生效力,并且Q公司存在欠付赞助收入的情形,要求Q公司支付未结清的合同款项。
这份由法定代理人签订的协议,在徐诗霖成年之后仍然继续生效吗?
静安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未成年人运动员的法定代理人以运动员名义与体育经纪公司签署的长期协议,在运动员成年后,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原告Q公司认为,涉案协议签订时,徐诗霖是未成年人,徐诗霖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徐诗霖签订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徐诗霖自始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徐诗霖成年后进行追认。
而被告徐诗霖则认为,父亲并不能超越法定代理权,设定自己成年后的权利义务,故涉案协议在自己成年后效力待定,而自己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涉案协议,因此该协议在自己成年后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徐诗霖并不存在违约行为,Q公司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的18岁成年界限,成为本案的关键。
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徐诗霖已于2016年1月成年,并明确表示对涉案协议不予追认,其对自身权利义务作出的处分应予认可,故涉案协议自徐诗霖成年起对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驳回原告Q公司的诉请,并判令涉案协议自徐诗霖成年起对其不发生效力;Q公司应支付徐诗霖尚未结清的合同款项。
法官说法保护不特定运动员群体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承办法官童磊认为,涉案协议虽是当事人之间签订,但所折射的问题却涉及到体育经纪公司与不特定的未成年运动员群体。经纪公司利用其专业上的优势地位与未成年人运动员父母签订具有人身属性的独家长期经纪合同,限制了运动员成年后的自主选择权,局限了运动员职业发展的高度。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成年之后即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即终止。徐诗霖在2016年1月成年后即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的法定代理权终止,故涉案协议期限不宜超过这一时点。
从期限约定的合理性和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保护角度看,涉案协议跨越徐诗霖未成年至成年后,且大部分时间处于徐诗霖成年后,几乎涵盖了一般运动员职业生涯的黄金年龄段,而且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属性,局限了徐诗霖成年后对自身发展选择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排除了徐诗霖成年后对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自主处分权,若让徐诗霖长期受限于涉案协议的束缚中,缺乏合理性。
从运动员与体育经纪公司之间利益衡量角度看,若不考虑徐诗霖成年后的追认权,则会引导具有缔约优势的体育经纪公司与未成年运动员父母签订长期合同成为常态,导致运动员与体育经纪公司长期捆绑,别无选择,这种价值导向无疑伤害了不特定的运动员群体。而认可追认权,则有利于倒逼体育经纪公司通过更好的服务质量赢得运动员成年后的“二次选择”,有利于促进体育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这起案件对法定代理人和经纪公司都是一个警醒:合同的缔约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别以为一纸协议就能锁住未成年运动员的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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