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
光新闻报道了“我市一名6岁女童,
在奎文区一家名为‘弹个床蹦床主题空间’的室内游乐场,
蹦床摔断脚踝,遭遇索赔难的事情。”
小光进一步采访了解,现场遭遇采访难。
根据受伤女童家长李女士反映,质疑游乐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而儿童摔伤。记者到该游乐场进行了现场采访。
“弹个床蹦床主题空间”位于奎文区虞河路与樱园街路口南100米路西。采访当天,游乐场正常开门营业,但没有游客,只有一名自称游乐场工作人员的男子刘子豪(音译)。
记者出示证件后询问游乐场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刘子豪表示,不能随便向记者出示执照。
采访中,该游乐场股东刘延泉到达现场游乐场股东刘延泉与记者对话:刘延泉:你先把你的身份拿来看看来?记 者:刚才的店长已经看过了。刘延泉:我看看你的,你干什么的?你先亮亮身份我看看来,拿出的你的证件我看看 来,要不别来问我。记 者:可以。那看了之后,你能配合采访工作吗?刘延泉:我先看明白你的,拿过来我看看来。记 者:我拿着,你看。这是我的“新闻记者证”。刘延泉向记者表示,游乐场手续齐全,但未向记者出示相关证明。记者:您这边所有手续都齐全吗?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等。刘延泉:都有,齐全。记者:能看一下吗?
当天采访中,记者没能确定该游乐场是否具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不明确该游乐场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蹦床项目”,也没看到游乐场出示的质监部门出具的“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证明”。
对于女童摔伤的事情,刘延泉表示,只负部分责任;当女童家长再次谈及赔偿问题时,刘延泉明确地说,家长不愿意可以起诉。
对此赔偿问题,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建议:本案例中,实际应该承担责任为第三人(成年人)。受伤女童父母应该向致其损害的成年人追偿。在该成年人无力赔偿时,蹦床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但是如果起诉,可将二者一并起诉。因为一般实践中,虽然是列为补充责任,但是仍然会判决场所管理者给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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