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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捕杀这些动物你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阳光普法

阅读量:3853309 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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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捕杀兔子
【(2017)内2202刑初15号】
案情:
被告人王铁山于2016年11月,在其租住的位于阿尔山林业局某林场的屋内用细丝做了9个兔套。2016年12月1日,王铁山拿着做好的9个兔套以及之前在外面捡拾的一个兔套到养殖点西南方向的树林里,将10个兔套先后下在有兔子脚印的地方。次日,王铁山到下套的地方发现套到两只雪兔,便将两只雪兔死体及9个兔套全部解下来全部拿回家,其中一只兔套在拆卸过程中被弄断后予以丢弃。回到养殖点后,王铁山将9个兔套放进屋里的抽屉内,将两只雪兔分别用红的塑料袋套好后装进白色编织袋内,并将装好的雪兔死体藏匿于养殖点院内的西侧缸里用洗衣盆将其盖住。
判决:
被告人王铁山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捕杀野鸟
【(2018)鄂0115刑初286号】
案情:
2017年间,被告人祝儒祥受雇于武汉波涛情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该公司青蛙养殖池,为避免野生鸟类啄食养殖池内青蛙,在使用鞭炮、稻草人等方式驱赶无效后,被告人祝儒祥于2017年8月起在养殖池的天面,非法架设了6副丝网,导致大量野生鸟类被丝网缠挂后死亡。2018年3月28日8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至上述养殖场所,当场查获、提取野生鸟类死体22只。经鉴定,其中2只为鸮形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20只均属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核算价值共计37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祝儒祥已将37000元的赔偿款交纳至本院。
判决:
一、被告人祝儒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二、由被告人祝儒祥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7000元(此款已缴纳,暂存于本院)。
捕获野生龟
【(2019)湘1026刑初61号】
案情:
2016年5、6月份,被告人邱瑞祥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其家屋场后的“石山下”山场旁边的小溪里,采用用脚踩洞穴附近的泥沙以及用锄头挖开洞穴的方法,在小溪里的一处洞穴猎捕了两只龟,后将这两只龟带回家中用两个水桶分开养殖,置于其家老房子的客厅。2017年5月份,被告人邱瑞祥在其家屋场后的“石山下”山场旁边的小溪里,使用用手扒洞口以及用锄头刨开洞穴的方法,在小溪里的一处洞穴猎捕了一只龟,后将这只龟带回家中用水桶养殖,置于其家老房子的客厅。2018年6月份,被告人邱瑞祥在其家屋场后的“石山下”山场旁边的小溪里,用手、棍子以及锄头捣毁洞穴的方法,在小溪的一处洞穴又猎捕了一只龟,后将这只龟带回家中用水桶养殖,与前三只一起置于其家老房子的客厅。2019年4月26日,这四只龟在其家老房子的客厅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四只龟均为爬行纲龟鳖目平胸龟科平胸龟(鹰嘴龟),学名Platysternonmegacephalum,属濒危野生动物。
判决:
被告人邱瑞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捕获青蛙
【(2016)鄂1202刑初491号】
案情:
2016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座宾在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八组的门口塘和附近的水塘内,用手电筒、蛇皮袋徒手捕捉青蛙。次日早上,李座宾将捕捉的青蛙在咸安区渔水路路口贩卖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清点,李座宾共捕捉青蛙83只。经湖北省森卫动植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座宾捕捉的83只青蛙中有虎纹蛙15只,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黑斑侧褶蛙5只,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判决:
被告人李座宾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捕获野鸡
【(2017)赣1130刑初71号】
案情:
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齐金清、董水泉、苏秋喜商定当晚前往婺源县紫阳镇楼底村山上打野鸡,由被告人齐金清、董水泉负责打,被告人苏秋喜负责开车和装运,三人平分打到的野鸡。当日下午,被告人齐金清、董水泉各自携带一支自制枪支乘坐被告人苏秋喜驾驶车牌号为“赣E×××××”的“福田”牌小车,一同前往婺源县紫阳镇楼底村。之后,被告人齐金清、董水泉、苏秋喜上山分开寻找野鸡,被告人齐金清发现有野鸡后,三被告人一同下山。当晚8时许,三被告人一同前往之前齐金清发现野鸡的位置。被告人齐金清、董水泉分头寻找野鸡,被告人苏秋喜在原地等待。后被告人齐金清持枪先后射击5发子弹,杀死4只野鸡,被告人董水泉持枪射击1发子弹。当晚10时许,三被告人带着4只野鸡驾车至婺源县紫阳镇楼底村附近一桥边时,被婺源县公安局紫阳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齐金清、董水泉、苏秋喜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齐金清、董水泉各自持有的自制枪支均为改制火药枪,具备杀伤力,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经鉴定,4只野鸡是白鹇,其中雄性3只,雌性1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判决:
一、被告人齐金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董水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苏秋喜被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阳光普法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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