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military_road)
作者|军路君
近日,一则关于专家建议取消“探亲假”的话题在网上炸开了锅。也许地方人员对探亲假比较陌生,但对于军人来说,探亲假并不陌生,不论是军官还是士官,按照相关规定,每年都可以享受探亲假。
在工作中,经常收到一些军属一留言,咨询配偶是军人的职工探亲假相关问题。当前网上热议取消探亲假,其实与配偶军人的探亲假是有着密切关系的。探亲假,是最早形成规范文件的依据为1958年2月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目的是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
1981年3月,国务院发布规定进一步完善探亲假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在此之间,对于军人这个特殊群体,在1964年7月27日,国务院还专门颁布了《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其中一方享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假期待遇的,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探亲假。但是,鉴于部队的不同情况,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的,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
探亲假期,也是有天数标准的。1981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上述《通知》虽只提到配偶是军官,不过在实际中,配偶是士兵的享受同等待遇。如浙江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以及《浙江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浙劳薪〔81〕253号)文件中有过明确:
爱人是士兵,士兵是无固定假期的,只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离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有关的探亲待遇。
专家建议取消“探亲假”,也并非“一刀切”。有法律专家就建议,从劳动者需求满足和我国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对探亲假制度进行合理改造,即“一般取消,特殊保留”,如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亲假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功能;以延长春节假取代探亲假的家庭交流功能;同时以特别法规定的形式,保留特殊领域继续适用探亲假制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规定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规定的士官等继续享受探亲假和相关待遇。
军路(ID:military_road)以为,仅此还不够。除了军人探亲假的保留,对配偶是军人的军嫂们来说,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的或军人当年未能休假的,应给予一次探亲假,该项政策不仅要保留,还要加强宣传和督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工权益。更多军路好文退伍证正在升值,故请老兵一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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