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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吗?

阅读量:3771355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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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原系某网络公司的一名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8年2月14日,温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后,便到另一个城市工作。由于两城市之间路途遥远,他一直未与原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温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的劳动报酬。温某咨询,用人单位这一做法对吗?
解  答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在本案中,温某尽管未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但并不能成为该公司拒绝支付其劳动报酬的理由。
依  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作者丨胡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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