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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败诉率高?8种常见举证责任划分

阅读量:3771356 2019-10-25



为什么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败诉率那么高?8种常见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划分劳动法咨询服务平台 今天
2010年5月某日,刘力(化名)进入M公司,双方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1年5月7日。
2010年9月,刘力以个人原因向公司领导提出离职,公司要求提交辞职报告后30天才可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
于是刘力便提交了辞职报告,报告中写明10月22日离开公司。
提交报告后,到了应该离开公司的时候,刘力因故当天没有离开公司,公司也没有要求刘力办理手续离开公司。
4天后,刘力在工作中不慎被生产机械切断两个手指,公司立即送往治疗后支付了医疗费,后续又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和刘力的工资。
但对于工伤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公司认为刘力已经提出辞职,并且已经到了离开公司的日期,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之后刘力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M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相应管理资料亦为其掌握。本案中,虽然刘力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公司证明已经批准其离职,也没有办理离职手续。
M公司不能证明刘力受伤当天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裁决双方10月22日后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是如此,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提供仲裁时需要的证据。
然而劳动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出于管理者地位,在举证能力、资料掌握等方面远远优于劳动者。
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主要举证责任,但实际的仲裁过程中,仲裁和法院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仲裁中证据有下列几种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八)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常见劳动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1、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提交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证等相关证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人事)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劳动者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举证;
用人单位认为未签劳动合同过错在于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就此举证;
3、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工资、拖欠工资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拖欠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领取工资报酬的情况、延期支付工资等报酬的原因进行举证;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要么提交劳动者没有加班的证据,要么提供加班工资已经发放的证据;
5、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入职时间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
6、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就为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举证;
7、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应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8、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应就工伤损害事实、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住院起止时间、费用等事实举证。用人单位应就已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等支付事实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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