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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条件下博物馆版权的保护问题

阅读量:3810584 2019-10-26



编者按:2019年AIPPI(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于9月15-18日在英国伦敦举办。9月16日,发言人在会议中就智能手机拍摄的博物馆藏品照片是否受版权法保护进行了讨论。
在9月16日以“知识产权的艺术:博物馆与建筑”为主题的会议中,小组成员就公共领域的艺术品照片在欧盟、英国和美国版权法下的保护发表了看法。这些国家的规定在原创性要求、全景照片权利及艺术家的转卖权方面各有不同,版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也时常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德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托马斯·科赫强调了一个德国的案例,该案中,一家博物馆发布了一件藏品的照片。这些照片版权已过期,随后被上传到维基百科上,创作该藏品的艺术家以版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欧盟2016/116指令第1条第(1)款,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死后70年。然而,欧盟成员国可以在附加条款中提供其他形式的保护。根据德国版权与邻接权法案,版权将于照片发布后50年到期。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照片的制作是否有必要取得创造性成就。例如,对于用复印机复制出的艺术品照片和有人用智能手机拍摄的快照,给予的版权保护是否存在区别?根据德国法律,如果仅复制现有照片的话,将会被认定为失去创造性成就。科赫法官表示,“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要求很低,但是给予的保护也很有限,只能防止相同作品的出现。”德国联邦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的意见,原告的起诉也获得成功。然而,一项将在未来两年内实施的欧盟2019指令可能改变上述状况。根据这项指令,如果一件艺术品的版权超出保护期,除非该作品具有原创性且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否则艺术品的复制将不受版权保护。如果作品本身是艺术品则可以获得保护,但是作品的照片将无法受到版权保护。斯德哥尔摩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艾丽奥诺拉·罗塞蒂表示,博物馆目前正越来越多地使用数字馆藏吸引游客,也就数字馆藏是否应获得保护进行询问。“欧盟法院认为,欧盟法律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为了获得版权保护,一项作品应带有作者的个人风格”。对于数字化博物馆收藏,获得版权保护应具有的特征包括对技巧和精力的需求,是否具有创意以及投入了多少资金。据美国唐纳森·克里夫合伙人戴尔·尼尔森称,除了在著名的猴子自拍案中,没有人质疑过艺术品照片的版权及其创造性。然而,还是有一件涉及美国歌手爱丽安娜·格兰德的案件悬而未决,该歌手用了狗仔队为其拍摄的照片并上传至Instagram分享。英国非营利性视觉艺术家权利管理组织DACS首席执行官克里斯蒂安·齐默尔曼解释说,根据英国版权法,照片可以受到保护,但是新的欧盟指令可能对此提出质疑。在英国,他已经注意到博物馆允许游客拍照并进行上传的趋势。“自从2014年版权法修改后,博物馆一直在追赶潮流,让人们拍照,并策划发布Instagram展览”。他们持续如此行事,以获得更多的观看次数并为展览带来更多宣传。同时,通过增加水印和使用低分辨率的图像来减少照片复制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也越来越普遍。齐默尔曼表示,可以明确的是,这些已经对什么是合格的艺术作品产生了影响。
 编译:于钰
原文链接:https://www.managingip.com/Article/3894318/Managing-Copyright-Archive/When-two-worlds-collide-museum-copyright-in-the-digital-ag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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