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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阅读量:3666137 2019-10-22


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令很多用人单位都头疼的问题。现就该问题所涉法律、法规及相关意见结论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所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二、相关问题及法律规定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提及的“第三十九条”内容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的“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内容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者享有主动权。若不存在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合同,及劳动者医疗期满或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胜任的情况,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除非劳动者提出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补偿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可知,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确定。北京高院、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第二十八条将“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的相关法条解读进一步明确为“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由此可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仍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法律后果为,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并无区别,用人单位可以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十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的规定的前提下,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因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因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过错导致对方解除、因劳动者不能胜任或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可知,除了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及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况外,因其他事项导致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确定。
三、分析意见
即使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工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仍需签订书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期限内的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补偿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区别,均应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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